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青岛市分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6万元,因保险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等违规行为
2024年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4〕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青岛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保险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中介渠道业务管理不规范、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青岛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6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